消防高频考点各类场所的防火分隔要求,分隔后的不同区域通向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开口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3m。室外开敞空间除用于人员疏散外不得用于其他商业或可能导致火灾蔓延的用途,其中用于疏散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69m。
消防高频考点:各类场所的防火分隔要求
1.自动扶梯、敞开楼梯
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2015年综合能力第9题)
2.中庭
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采用防火玻璃墙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并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防火门、窗;(2017年技术实务第72题、2017年案例分析第三题)
(2)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4)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3.商店营业厅、展览厅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2016年技术实务第74题、2018年技术实务第40题、2018年技术实务第57题)
(1)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m;
(2)设置在单层建筑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10000m;
(3)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m。(2015年综合能力第11题)
4.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m的区域。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2015年案例分析第2题),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2018年综合能力第23题)
1)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
2)分隔后的不同区域通向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开口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3m。室外开敞空间除用于人员疏散外不得用于其他商业或可能导致火灾蔓延的用途,其中用于疏散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69m。
3)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内应设置不少于1部直通地面的疏散楼梯。当连接下沉广场的防火分区需利用下沉广场进行疏散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室外开敞空间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
4)确需设置防风雨篷时,防风雨篷不应完全封闭,四周开口部位应均匀布置,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该空间地面面积的25%,开口高度不应小于1.0m;开口设置百叶时,百叶的有效排烟面积可按百叶通风口面积的60%计算。
(2)防火隔间:
1)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2018年综合能力第18题)
2)建筑面积不应小于6.0m;
3)门应采用防火门;
4)不同防火分区通向防火隔间的门不应计入安全出口,门的小间距不应小于4m;
5)防火隔间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6)不应用于除人员通行外的其他用途。
(3)避难走道:(2018年综合能力第72题)
1)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2018年综合能力第18题)
2)直通地面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并应设置在不同方向;当避难走道仅与一个防火分区相通且该防火分区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时,可设置1个直通地面的出口。任一防火分区通向避难走道的门至该避难走道近直通地面的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60m。
3)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该避难走道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
4)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5)防火分区至避难走道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开向前室的门应采用防火门,前室开向避难走道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避难走道内应设置消火栓、消防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线电话。
(4)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防火门。(2018年综合能力第18题)
5.有顶棚的步行街。(2018年综合能力第57题)
(1)步行街两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步行街两侧建筑相对面的近距离均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相应高度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且不应小于9m。步行街的端部在各层均不宜封闭,确需封闭时,应在外墙上设置可开启的门窗,且可开启门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部位外墙面积的一半。步行街的长度不宜大于300m。
(3)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每间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300m。(同商业服务网点)
(4)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其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并宜采用实体墙,其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当采用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当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时,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相邻商铺之间面向步行街一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记忆方法:五个1)
设置回廊或挑檐时,其出挑宽度不应小于1.2m;步行街两侧的商铺在上部各层需设置回廊和连接天桥时,应保证步行街上部各层楼板的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37%,且开口宜均匀布置。
(5)步行街两侧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应靠外墙设置并宜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直接通至步行街;首层商铺的疏散门可直接通至步行街,步行街内任一点到达近室外安全地点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60m。步行街两侧建筑二层及以上各层商铺的疏散门至该层近疏散楼梯口或其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7.5m。
(6)行街的顶棚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步行街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7)步行街的顶棚下檐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6.0m,顶棚应设置自然排烟设施并宜采用常开式的排烟口,且自然排烟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25%。常闭式自然排烟设施应能在火灾时手动和自动开启。
(8)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外应每隔30m设置DN65的消火栓,并应配备消防软管卷盘或消防水龙,商铺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层回廊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步行街内宜设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9)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内外均应设置疏散照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6.木结构建筑
木结构建筑防火墙间的允许建筑长度和每层允许建筑面积见表2-5-5。
层数(层)防火墙间的允许建筑长度(m)防火墙间的每层允许建筑面积(m2)
11001800
280900
360600
注意:
(1)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墙间的允许建筑长度和每层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对于丁、戊类地上厂房,防火墙间的每层允许建筑面积不限。
(2)体育场馆等高大空间建筑,其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
(3)老年人照料设施,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活动场所设置在木结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4)商店、体育馆和丁、戊厂房(库房)应采用单层木结构建筑。
(5)设置在木结构住宅建筑内的机动车库、发电机间、配电间、锅炉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不宜开设与室内相通的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可开设一樘不直通卧室的单扇乙级防火门。机动车库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60m。
7.城市交通隧道
隧道内地下设备用房的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500m。隧道内的变电站、管廊、专用疏散通道、通风机房及其他辅助用房等,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等分隔措施与车行隧道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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